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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律师来电洽谈「广州合拓」

发布单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5-7














广州保管在他人处的物品被卖了,应---谁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应---共同---人。如下面这个---,原告的葡萄酒放在承处保管,后因承欠缴租金,出直接把葡萄酒卖了。原告---出和承赔偿,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仅能要求保管人即承赔偿,二审认为,出和承构成共同---,改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葡萄酒损失价值,李某主张216000元,徐某表示以20万元变卖了涉案葡萄酒,考虑到进货价值与变卖价值差距不大,故一审认定涉案葡萄酒损失为216000元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璋某公司、徐某如何对涉案葡萄酒损失承担责任,徐某主张其基于出的权利处置出租场所物品抵扣租金且基于租赁关系的解除而无需返还租金之外的物品处置款。本院认为,在徐某---涉案葡萄酒之前,李某已经明确要求取回涉案葡萄酒,但被徐某---。徐某在明知涉案葡萄酒不是承璋某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径行处置;璋某公司没有及时向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支付租金,亦导致了李某的损失。因此,璋某公司、徐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李某的涉案葡萄酒的损失,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二者应对李某涉案葡萄酒损失216000元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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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广州经法z院释明合同无效后仍不变更诉z讼请求,二审还能变更吗?

  张静律师解答:还可以。如下面这个---,原告一审以合同有效---赔偿,经法z院释明合同无效后仍不变更诉z讼请求,一审法z院遂判z决驳回其全部诉z讼请求。二审中某告表示同意合同无效,原愿意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终二审法z院认为为了减少诉累,改判按照合同无效处理了。本案中属于法官灵活处理,如果法官刻板一点的话,也可以判z决维持原判,让原告再另案---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是不能变更诉z讼请求的。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效力,因涉案租赁物为建筑,故一审法z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经一审法z院释明,张某表示不变更诉z讼请求,但二审中张某明确表示---法z院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并要求基于该无效合同对于其诉请作出处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故二审对张某的请求予以准许。

针对张某的原诉z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相互返还的原则,张某诉请付某返还租赁---金39000元---以支持。改判1、撤销一审判z决,2、付某向张某返还租赁---金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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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未盖章,还能告公司吗?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未盖章的话,要看公司是否承认自己是合同履行人,如不承认,则只能告个人。如下面这个---,就是装修公司的员工自己在外面签的合同,没有公司盖章,公司也不承认与公司有关,终法z院认定员工个人才是合同相对方。




法z院认为,薛某与邓某于2018年4月6日签订的<建筑装修合同>封面载明发包方为艺某公司,承包方为合某公司。但因合某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盖章,邓某亦无取得合某公司授权,合某公定代表人张某亦出庭作证证明该合同与合某公司无关,故法z院认定合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承包方应为邓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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