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5-24
---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房产过户给子女,反悔---分割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如下面这个---,一方反悔---分割房屋,就被法z院驳回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时签订了<---协议书>,原、被告在该协议中约定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所有权保持不变,继续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直到两名女儿均年满21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两女儿。经---,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现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购房名额等为由,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并不符合上述---协议的约定。而且被告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判方所有的诉z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后财产---,处理的是双方在---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从---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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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未过户---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赠与在未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定赠与方可以撤销房产份额的赠与。
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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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女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解答: 如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买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所购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在<物权法>---之前,<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对共有性质的推定规则,将共有性质不明的情形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客观情形。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法z院审理共有财产分割------,应首先考虑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认定共有关系性质,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形成的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应适用<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则应适用<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按份共有。
广州夫妻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人的,---时可以撤销吗?
律师---: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一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案情简介:2012年,石某与陈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石某所有,---时石某取得房产并偿还抵z押---z款。2014年,双方---诉z讼中,关于该约定效力成为争议焦点。陈某主张该赠与未办物权登记,故其可行使撤销权。
法z院认为:案涉房屋由石某和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归石某所有,陈某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出---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保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婚内协议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系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石某所有,陈某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判z决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剩余房款由石某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