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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即时留言 二手房买卖违约找律师

发布单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6-19












广州无购房资格买房,买不成房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有的购房者以开发商未尽到购房资格的---义务为由---要求退房,但限购政策属于公知信息,作为成年人应自己判断。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判z决定金不退。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东某公司是否需向陈某返还30万元定金。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在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仍与东某公司签订<订购书>向东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向东某公司确认,如其未按该<订购书>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需承担定金被没收的违约责任。该<订购书>---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提交的微信---等证据可以证实,在签署<订购书>前后,陈某有将其名下的自有房屋进行出售以获取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房资格---可以反映,在<订购书>签订之前,陈某有告知其准备出售其名下的自有房屋以便取得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故东某公司与陈某的<订购书>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在<订购书>签订后,东某公司也给予了陈某一定的合理期间办理自有房屋出售手续,并通过其销售代表黎某跟进并催促陈某履约。

综上,导致双方未能依照<订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据此,陈某诉请东某公司返还30万元定金不符合<订购书>的约定,不应支持。陈某以东某公司未尽到购房资格的---义务为由,认为东某公司无权没收其支付的定金,但限购政策属于公知信息,陈某有能力且有义务自行判断其是否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并合理评估相应的交易风险,东某公司对此已履行---的提醒及注意义务,故陈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三方合同未约定---z款期限,能否以网签合同的为准?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三方合同未约定一些重要节点的期限,而网签合同有约定的话,可以网签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法z院认为:杨卖家、马买家于2018年7月2日签署的<合同>及2018年7月5日签署的<网签合同>---有效。根据<合同>之约定,<网签合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马买家、杨卖家申请按揭手续的期限,故在签订在后的<网签合同>对此作出约定时,应以<网签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1240000元由乙方于2018年8月31日前甲乙双方自行申请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商业组合---z款”为准。




广州二手房买家多次变更---z款方式,卖家有义务配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卖家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应适当配合,超出适当范围外的要求,可以---。




双方当事人确因首期---资金差额问题产生争议,李买家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超出<税费计算表>中估算的---资金。李买家变更---z款模式为“贴息---”,且取得银z行同---书,李买家签署---z款申请资料,该事实---证实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按揭---z款模式,即从“公z积金商业---z款组合---”变更为“贴息---”。第三次,---名称为“东晖园x座xxx售后---”的沟通过程中,李买家在取得“贴息---”的银z行同---书后,又以“贴息---”月---金额可能略高于“组合---”为由反复多次提出要求按合同履行,即再行要求变更合同---z款方式为“公z积金商业---z款组合---”,此为新的合同变更请求,应当征得合同向对方的同意,2018年8月31日,陈卖家一方已通过微信回复的方式,同意配合再行变更---z款方式为“组合---”后。在此情况下,陈卖家一方及乐某公司多次在---“东晖园x座xxx售后---”中催促李买家履行合同义务,陈卖家一方多次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李买家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及工作单位邮寄催促函及律师函,李买家均未予理会,既不向银z行或按揭机构提起“组合---”申请,亦不按照原“贴息---”同---书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李买家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约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陈卖家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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