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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2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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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及民事---和---交叉的---要中止民事审理吗?

    在民刑交叉---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为由,申请法z院对民事---驳回---或中止审理。这时,法z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法z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呢?

1.不存在民事---,仅存在---的,应驳回---

1998年z高人z院<关于在审理经济------中涉及经济犯z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z院作为经济---受理的---,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而有经济犯z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z安---或------”。

因此,当---事实在---上属于---时,在立z案阶段应不予立z案;如立z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的,应当裁定驳回---。如在非z法集z资---中,如构成非z法集z资犯z罪,则出借人与人之间的民z间借---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人提起民z间借---民事的,法z院应驳回其---。正因如此,2015年z高人z院<关于审理民z间借------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z院立z案后,发现民z间借---行为本身非z法集z资犯z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非z法集z资犯z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z安或者------”。

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责任的,或民事---与---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

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应尊重已经启动的附带民事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程序的,民事---应与---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中,在程序对肇事犯z罪---追究责任的情况下,---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当民事---与---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的审理不应受到---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合同---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会罪被追诉,此时,提交证据时间咨询,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z款人就应按时偿还---z款,不应受---的影响。

3.民事---以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

我国<民事法>第z一百五十条第z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

因此,当民事---和---涉及的---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的审理必须以程序中查明的---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中,法z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z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广州打民事---,上诉期15天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超过审限的四种情况。

    审限是指法z院从立z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民诉法>149条:人z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z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z院批准。

<民诉法解释>第243条:民事法第z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z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z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2、上诉期各算各的。

法z院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z院文书之日起计算。

<民诉法解释>第244条:可以上诉的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诉z讼程序咨询,上诉期从各自收到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广州打---被告不来开庭不领传票,公告费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依据民事法第84条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本条的规定来看,似乎公告送达应由法z院工作人员到相关的地点进行张贴的方式进行。而目前,依据---z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越秀区咨询,一律在人z院报上刊登公告的形式进行。但是,人z院报上刊登公告却需要产生一笔费用,即公告费,而该费用的负担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那么,该项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当前各地法z院的做法几乎都是让原告一方承担,而且在裁判文书上也不做任何说明,实质上导致原告一方的不小---,真正是让原告一方体会到“赢了---赔了钱”的滋味。或许人有会问,由受送达方承担无法执行,因为受送达方本来就是下落不明,提反诉法律规定咨询,---就找不到,怎么承担?这应该是另一方面的问题,费用承理应由谁承担是一个问题,能否实际承担是另一个问题,不能混淆。公告费用可以先由原告方垫付,但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说明费用承担问题。或者,也可以作出规定,在执行阶段处理,凡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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