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否确认使用权?
张律师解答:可以。
2010年,刘先生因装修急需现金,李先生建议他将有关房屋临时过户至李先生名下,以李先生名义办理---z款,待刘先生还清---z款后再变更回他名下。随后,买家无法办理---z款咨询,双方就上述约定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2012年还清---z款后,李先生配合他进行产权过户变更。
但后来,该房屋被---,回迁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李先生认为其为---有效的房屋权利人。为此,刘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z院,并向法z院提交水电物业缴---z据、银行按揭---z款存z折原件、房屋钥匙等,请求确认该房屋的回迁房归刘先生所有。李先生辩称,因该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且回迁房无产权登记,法z院无权确认该房屋的归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未办理产权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物权确认。本案系因未办理产权手续引发的所有权确认---。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产权证在诉z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优势证据之一,不是认定房屋权属的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应通过产权登记背后的原因行为等来综合认定,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的话,则法z院应根据民事诉z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各种证据情况来进行终司z法认定与裁判。
??其次,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与违z章违z法建筑有本质的区分,根据<民z法通则>等规定,未取得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对其所有权的确认。后,房屋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也不创设权利或者剥夺权利。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行政------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结果,给予申请人作为产权的证明。
结合本案,经审理查明,刘先生向法z院提供了当初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水电物业缴---z据、银行按揭---z款存z折原件、房屋钥匙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该房---z款并实际居住使用,尽管该房屋回迁后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从原因行为等综合考量,法z院认定刘先生是该房屋回迁后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终,法z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z讼请求。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履行义务晚了两天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晚1天就能解除合同的话就可以。但实践中合同一般不会这样约定,一般是约定延期超过15天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的。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合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需解决的争议焦点在于交易中是否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如何确定其性质和法律后果。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言之:买方须在2013年8月24日签约当天交付定金(实际已于2013年7月5日交付),卖方迟应在5日后即2013年8月29日提供齐全办理银z行---z款所需资料;买方在2013年9月2日签署按揭文件后,应在5日内即2013年9月7日前提供齐全办理银z行---z款所需资料;银z行在2013年9月26日出具了同意---z款通知书,则买卖双方迟在五个工作日后即2013年10月9日配合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而事实上:卖方在2013年9月9日到10日间、买方在2013年9月12日才补齐相关资料,双方均有迟延,买方至少比卖方又拖后2日;在卖方多次催促下,买方后落实的递件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比原定时限拖后3日。尽管买方辩称有中介公司通知不周、---z款合同银z行未来得及盖章等事由,但不可否认其曾以工作、病恙、请假难等个人因素屡屡推托,与卖方沟通时态度也不够友好,导致矛盾发生,在此---,买方确已对卖方构成违约,买方所举第三方的原因,不影响其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买方应在2013年8月24日签约后15日内签署银z行按揭文件,实际签署时间在2013年9月2日,离时限届满尚余6日,因此买方在2013年9月12日补齐资料后并未使办理按揭手续的进度滞后于卖方在合同订立时预期的合理范围;合同中仅明确了延期交房、---付款超过15日的,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比照有关违约责任条款,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在买方只迟延3日及约到2013年10月12日递件的情况下,卖方就在当月14日---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从目前看,买方已按约定支付了前期房款,银z行已审批同意按揭---z款,办理递件的各项手续都已齐备,买方与合某公司之后已分别向卖方发函要求继续履约,可见买方违约尚未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卖方主张解除合同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故此不予支持。
基于以---析,对两原告有权没收买方已付定金及楼款共10万元不予退还的相应诉求,不予支持;但买方因迟延履行义务共计5日,须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每日以未付房款的0.05%向两原告支付---:(总房款58万元-已付房款10万元)×0.05%×5日=1200元。
广州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多年后能---过户回来吗?
张律师解答: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视为赠予。且时隔多年,再要求过户回来法z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张某于1996年相识,1997年生下被告。1998年,原告与被告母亲---。同年,杨某以儿子张某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园中路某602房。杨某认为,以被告名义买房,一方面是怕---纠缠,番禺区咨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其他---------封或处理自己名下财产。
2000年,杨某因刑z事犯z罪,被判处---。2017年10月,杨某在减刑后被刑满释放。杨某向被告张某及母亲要求返还房屋时被拒,目前名下无房产,居无定所。2018年5月,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白云法z院提---z讼,以其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要求被告张某将房屋归还至杨某,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z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7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才2岁多,与中介打交道咨询,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其父亲代签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对张某来讲是纯获利行为,故该预售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杨某主张确认该602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张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杨某---刑满释放,无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张某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希望张某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使父亲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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