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是不是一律无效?
律师解答:不是的,时间比较久远的,一般买卖超过十年以上的,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认定合同有效。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卖方在---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原则。因此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将---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的社会根基,违反诚实---的卖房者获益,而遵守诚实---的买房者却蒙受损失,卖方赢得了却要承担---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方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
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社会意义,房屋不仅是居住场所,也体现为居住人的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是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将面临---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并且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支付了房款,很多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因此,需要认真---房屋买卖的现实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房屋的权属、是否经过登记、有无翻建、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等。
在实践中要全z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补偿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z---、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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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z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z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根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担z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a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广州南沙区咨询,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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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嫁女儿户z口未迁出,还能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吗?
刘父和王母是一对结婚近50年的老夫妻,育有一子一女。1988年,刘父和自己的父母、妻子、子女一家六口共同申请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一幢、灶间二间、猪棚二间。
1991年刘父子(刘父之子)娶妻,次年刘父子妻生育一子刘孙,刘父子妻、刘孙均居住在80年代建造的老宅内。1996年刘父女(刘父之女)出嫁,出嫁后一直随丈夫居住,但户z口尚未从老宅迁出。
2010年,农村宅基地动迁,刘父一家人分得了3套安置房。在此之前,刘父的父母已先后辞世。因此,对分得的三套安置房屋,刘父一家做了这样的安排:一套归刘父子一家三口所有,现由刘父子、刘父子妻、刘孙实际居住; 另一套归刘父、王母夫妻与孙子刘孙所有,现由刘父、王母夫妻实际居住; 还有一套归刘父子、刘父子妻夫妻所有,现房屋空置。
眼见房屋价格不断---,刘父女心想自己“损失”的是百万元的利益。由于王母平日里与媳妇关系一般,女儿刘父女就想以此为突破口,设法做通母亲工作,从而分得部分房产。
在女儿的软磨硬泡下,王母与刘父女一道,以刘父、刘父子故意对母女俩------分配方案为由,向法z院提起,要求确认上述三套安置房屋已被登记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对三套房屋重新分配。
庭审中,刘父女和王母提出的分配方案是一套房归刘父和刘父子,一套房归王母和刘父女,一套房归刘父、王母夫妇和刘父子、刘父女兄共有。但是这一方案显然不能被固守着农村传统观念的刘父所接受,刘父始终认为,女儿出嫁从夫,家产应全部由儿子继承。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家80年代的老宅是由刘父的父母、刘父、王母、刘父子、刘父女6人共同申请建造的。因此该宅基地房屋被---后,王母和刘父女均应享有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但在确定各申请建房人在安置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实现权利的表现形式时,应在充分考虑其建房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后综合确定。
本案中,刘父女在共同申请建房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常理,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需出资出力的家庭建房贡献有限;且其已出嫁多年,对被---房屋的后续修缮、装潢等事项均由刘父子等实际居住人出资出力完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宅基地及安置房屋权利上,刘父女所享有的权利应少于刘父夫妇和刘父子。
此外,刘父子的妻子刘父子妻与其结婚已20余年,将户z口迁入被---房屋也已10余年,地主---返还房屋咨询,自结婚起即与丈夫、公婆共---住于被---房屋; 刘父子的儿子刘孙自出生起即为被---房屋所在地村民,并与父母长辈共---住于被---房屋。因此尽管两人并非被---房屋的申请建造人,但其在居住房屋被---后亦应对安置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等权利。
至于王母要求分割系争安置房屋的请求,法z院认为刘父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关系---并共---住于同一安置房屋内,且对共---住的安置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两人的共有基础并未丧失,亦不存在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终,法z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彼此确认的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安置协议确定的各项补偿款项及安置房屋差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等,---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维持3套房屋的原有权属状态,在此基础上刘父、王母和刘父子须向刘父女给付安置房折价款人z民币45万元,驳回王母和刘父女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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