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中,公司方抗辩是供货合同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没关系,---中公司方经常会抗辩属于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之类的,竭力不承认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的,---合同怎么签的,分几份合同签订,法z院终都会认为是一个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合同到期没开店退款咨询,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星某合作协议书>,但从合同约定、北京星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及其官z方网站的记载,显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叶某提供“星某”品牌的企业标识、品牌授权、设备支持、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装修费租金赔偿咨询,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该合同为供货合同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合同到期了没开店还能退钱吗?
律师解答合同到期费就不能退了,但---金和品牌管理费等仍可以退。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某商圈使用被告拥有的“汤某”咖啡专有技术及制作方法、配方等设立店铺进行经营,但原告基于自身原因未能在指z定的商圈内设立店铺。原告自称其自2015年10月起有向被告主张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由此认定原告未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内向被告主张过解除合同事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在支付品牌许可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在指z定商圈内设立店铺从事售卖“汤某”咖啡行为,没开店解除合同咨询,但原告未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内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据此认定原告放弃单方解除权。
广州公司方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没有备案、没有两店一年构成欺诈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构成,除非这些因素是商---看重,并因为此才签订合同的情况才属于。
书节选:
关于被告在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判断是否构成欺诈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可撤销,须符合以下条件:1、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2、表意人因陷于错误才进行了意思表示,即基于受到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当事人才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陈述事实或故意---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以下事实:被告不符合“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法定条件;被告的特许经营行为未向商务主管部分进行备案;被告亦没有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的信息,构成商业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以上三项事实,被告在合同签订时虽然没有向原告---,但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首先,“拥有至少2个---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原告通过被告公司网站了解被告公司经营模式,并---前往被告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才与被告签订合同,倘若“2店1年”是原告签订合同的---条件,其作为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理应对合同的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州越秀区咨询,将特许经营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合同订立后特许人的法定义务。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将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备案的事实尚未存在,被告没有告知的义务。后,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仅是授权原告以“普xx”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原告所经销的产品为“---”点读笔、故事机、电磁积木、学生平板电脑、点读机,并未约定被告将“普xx”注册商标---权授予原告及原告经销的产品为“普xx”产品。原告亦没有提交---证实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宣称其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证据。被告将其企业名称“普xx”而非“普xx”注册商标---权授权原告使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取得“普xx”注册商标---权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综上,法律对特许人设定的信息---义务标准高于对普通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义务,但本案中,被告未---上述信息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为被告未---上述信息,致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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