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事---上诉撤回后还可以再上诉吗?
问:我朋友被车撞伤了,向法z院---,要求肇事车主赔偿。一审下来后,我朋友认为赔偿标准太低,就上诉了。对方说只要我朋友撤回上诉,除了支付法z院赔偿的钱立马多给一万元。于是,我朋友向二审法z院提出撤诉,法z院也准予了。但是,对方一直不给钱,我朋友能重新提起二审上诉吗?
律师解答: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z院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行为。按照民诉法73条规定,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z院裁定。准许撤诉裁定一般使用裁定书。法z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即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即使撤回上诉时,法定上诉期还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
所以,民事---二审法z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后,不能再提起上诉。
广州开庭的时候证据的真实性、---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咨询,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终,如何确定被告咨询,法z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而决定是否采纳。那么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呢?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z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z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合伙如何清z算咨询,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合伙结束写---效力咨询,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z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z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z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而不具有---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而不具有---性。z他人---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程序不---而不具有---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而异甚至因---处于不同的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求要得到法z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主体;(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广州超过举证期限后哪些证据还可以再提交?
超过举证期限后,如是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z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z院调z查---未获准许,二审法z院经---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z院指z定的期限内提出。
非常重要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还有用吗?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z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z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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