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村村民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吗?
该买卖行为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并不---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到---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z---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另一方面,在引发---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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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嫁女儿户z口未迁出,还能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吗?
刘父和王母是一对结婚近50年的老夫妻,育有一子一女。1988年,刘父和自己的父母、妻子、子女一家六口共同申请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一幢、灶间二间、猪棚二间。
1991年刘父子(刘父之子)娶妻,次年刘父子妻生育一子刘孙,刘父子妻、刘孙均居住在80年代建造的老宅内。1996年刘父女(刘父之女)出嫁,出嫁后一直随丈夫居住,但户z口尚未从老宅迁出。
2010年,农村宅基地动迁,刘父一家人分得了3套安置房。在此之前,刘父的父母已先后辞世。因此,宅基地赠与合建---咨询,对分得的三套安置房屋,刘父一家做了这样的安排:一套归刘父子一家三口所有,现由刘父子、刘父子妻、刘孙实际居住; 另一套归刘父、王母夫妻与孙子刘孙所有,现由刘父、王母夫妻实际居住; 还有一套归刘父子、刘父子妻夫妻所有,现房屋空置。
眼见房屋价格不断---,刘父女心想自己“损失”的是百万元的利益。由于王母平日里与媳妇关系一般,女儿刘父女就想以此为突破口,设法做通母亲工作,从而分得部分房产。
在女儿的软磨硬泡下,王母与刘父女一道,以刘父、刘父子故意对母女俩------分配方案为由,向法z院提起,要求确认上述三套安置房屋已被登记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对三套房屋重新分配。
庭审中,刘父女和王母提出的分配方案是一套房归刘父和刘父子,一套房归王母和刘父女,一套房归刘父、王母夫妇和刘父子、刘父女兄共有。但是这一方案显然不能被固守着农村传统观念的刘父所接受,刘父始终认为,女儿出嫁从夫,家产应全部由儿子继承。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家80年代的老宅是由刘父的父母、刘父、王母、刘父子、刘父女6人共同申请建造的。因此该宅基地房屋被---后,王母和刘父女均应享有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但在确定各申请建房人在安置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实现权利的表现形式时,应在充分考虑其建房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后综合确定。
本案中,刘父女在共同申请建房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常理,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需出资出力的家庭建房贡献有限;且其已出嫁多年,对被---房屋的后续修缮、装潢等事项均由刘父子等实际居住人出资出力完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宅基地及安置房屋权利上,刘父女所享有的权利应少于刘父夫妇和刘父子。
此外,刘父子的妻子刘父子妻与其结婚已20余年,将户z口迁入被---房屋也已10余年,自结婚起即与丈夫、公婆共---住于被---房屋; 刘父子的儿子刘孙自出生起即为被---房屋所在地村民,并与父母长辈共---住于被---房屋。因此尽管两人并非被---房屋的申请建造人,但其在居住房屋被---后亦应对安置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等权利。
至于王母要求分割系争安置房屋的请求,法z院认为刘父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关系---并共---住于同一安置房屋内,且对共---住的安置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两人的共有基础并未丧失,亦不存在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终,法z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彼此确认的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安置协议确定的各项补偿款项及安置房屋差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等,维持3套房屋的原有权属状态,在此基础上刘父、王母和刘父子须向刘父女给付安置房折价款人z民币45万元,驳回王母和刘父女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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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村民间买卖宅基地房合同有效吗
咨询:我已经有宅基地了,还想向同村村民购买一块宅基地建房,请问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被判无效。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仅从字面上来看,一户村民如果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违反法律规定,也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广州南沙区咨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对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部分认定合同无效。
也有法z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1款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原有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出卖或者出租后,不能再行申请另处宅基地。相反上述法律条文中也间接肯定了村民出卖住房的行为,只是禁止卖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由此可知,法z院对于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的,普遍态度是认为无效,部分法z院认为有效。另外购买宅基地房需要---盖章同意,实践中很难同时满---上所有条件,总体来说,购买宅基地风险较大,买卖合同无效处理咨询,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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