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奶茶店签合作协议书,私自采购货物咨询,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属于。
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公司---商咨询,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赵某与诚x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约定诚x公司为赵某提供指z定的企业标识、经营管理规范及“欢乐柠檬”品牌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技术支持服务,赵某签约时需---合作费用,店铺不得跨越合作区域范围经营,店铺不得使用“欢乐柠檬”以外产品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商---交费构成违---?要付---吗?
律师解答:算违约,要按照合同约定付---,不过法z院可以降低---。另外如公司对商的违约行为一直未提异议,在商---履行后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默认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不追究商的违约责任。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行为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支付后一笔2万元辅导金的时间是2015年12月9日,该日也支付了设计费1万元,该支付时间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支付完毕辅导金的后时间相差将近一年,在此期间,贡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就涉案合同的如期履行向王某提出异议,而贡某公司在收到后一笔辅导金和设计费后也没有提出任何迟延履行的异议并同时向王某提供了设计服务,由此可推定双方曾就迟延开店存在协商,双方以实际的履行行为对涉案合同相关义务的履行进行了变更。据此法z院认定双方已经口头协议变更了辅导金、设计费的交纳时间,王某在支付辅导金、设计费的时间上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没开店解除合同咨询,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贡某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向王某出具了<授权证明书>,广州南沙区咨询,在收取设计费之后已经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服务,至此阶段,贡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基于上述认定,法z院认定“六个月该辅导店仍未开业”的起始时间从“本合同生效后”顺延至辅导金、设计费全部交纳完毕之日即2015年12月9日,符合双方变更合同履行时间的事实,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代理门禁系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吗?
律师解答:代理门禁系统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属无名合同。
书节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于曹某、姜某主张所依据的网络百度搜索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关于上述经营资源许可使用的内容,张某、李某对此亦不予确认,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区域代理关系,故曹某、姜某与恒度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根据曹某、姜某支付款项,恒度公司交付设备之表征,双方形成的是无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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