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合同已经到期了,没开店还能退款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只要公司还没有提供服务,即便是合同已经到期了,仍然可以要求退还费。只不过此时合同已经到期了就不需要要求解除合同了,直接---退款即可。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z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z面的---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广州海珠区咨询,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属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咨询,品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某茶”的注册商标---权以及拥有“某茶”品牌的经营资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而事实上,除刘某向品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外,品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品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刘某实际利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加之刘某提交了行政---决定书,证明刘某有合理理由认定品某公司有可能无法提供稳定、---的经营资源,在此基础上,刘某---履行与品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属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过错。鉴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于刘某要求解除与品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诉z讼请求,一审法z院予以驳回。刘某要求品某公司退还培训服务费97000元的诉z讼请求合理---,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
广州合同不要求统一的装修就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了吗?
律师解答: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条款订明“乙方认同接受甲方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基础上,自愿合作经营‘可某冰淇淋’项目”、“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相关产品及技术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经营”、“合作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乙方签约时按b型街头---全景车级别---支付甲方投资费用(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7.88万元”、“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使用“可某”商业标识,但不得使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他商号或企业名称”、“乙方店面启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帮忙选址收费多少咨询,店面门头、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合作费用”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三年多前,张女士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店,并在当地报纸、---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物料费能退吗咨询,张女士---到第z一位商,此后---小小的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投资已经得到了全额---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店,吸引了众多---,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做了家衣。像这种情况,商应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
律师解答: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投资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法律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长短合同各有利弊。
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法律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笔者更希望立法---在制订相关---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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