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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用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卖或抵债的合同有效吗?
父母购买房产让未成年子女落户厦门,后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抵债。儿子成年后,将买房人和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抵债的转让合同无效。近日,新房户型变化咨询,法a院认定父母---房产的行为有效。
1998年,黄某夫妻为让子女户a口迁入厦门读书,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的买房人为黄某妻子及儿子。后黄某向陈某50万元,无力偿还---a款,便将该处房产抵债,并签订<协议书>,黄某妻子与儿子均在上面签字确认,陈某搬入此房。2013年,黄某之子黄小某将陈某作为被告、母亲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故其要求确认前述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讼争的房产。
法a院审理认为,在购买该房屋时,黄小某为---,除父母之外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房产完全由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此外,<协议书>中还明确---房产系黄某与妻子为儿子落户厦门而购置,---开发商退款咨询,儿子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由此断定其产权实际上属于黄某和妻子所有。因此,法a院黄某夫妻---房产的行为有效。
律师---: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给子女落户而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屡见不鲜。一般来说,若父母对房屋产权属子女所有或产权属父母与子女共同共有的事实并无异议,也无---说明的前提下,父母的这种行为隐含了将房产的部分甚至全部产权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的---之处在于,广州南沙区咨询,父母在协议书中明确---其房产仅是为了落户才将儿子列为购房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等事宜,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本案的父母并无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女的意思,而黄小某在签约当时作为---,并无自有的财产,故其主张父母的行为---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是与事实不符的。且根据通则的规定,若监护人确实---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当由监护人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而非确认监护人---被监护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黄小某的请求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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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过户前房屋---封了,买家如何应对?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已经交付了购房款,也交了税金,但因卖方的原因导致房屋---封而无法过户,如果买方认为值得去争取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买方可以采取的策略是:
1、了解查封---的具体情况.之所以要了解查封---的具体情况,是为了判断---的诉求的金额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还可以从中判断卖方的诚信度等,考虑下一步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解除合同;
2、如果要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要去法z院---卖方,同时查封该房屋,当然也可以诉前查封后再---;
3、查封后,与卖方进行协商,促使卖方积极尽快解决卖方之前的---,使查封法z院更快结案或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
4、如果卖方不配合,则可以向查封法z院直接进行申请,在合理期限或法z院指z定的期限内向法z院交付了剩余的房屋价款后,申请查封法z院解除查封,要求卖方主动配合过户,在卖方---的情形下在自己---的---中,促使法z院继续履行合同并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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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房二买 合同 民事违约诈a------请律师
广州购房写他人名字,保留付款证据可要回房屋
70岁的王某与小他13岁的朱女士---生活。王某出资50万元购买一套房,房a产证上写的是朱女士的名字。
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朱两人签订了<关于购买住房的协议>,协议中注明该房屋付款人是王某,购房合同是朱女士代表王某作为乙方签字、办a证。双方还约定,朱女士从现在起一定好好照顾王某的后半生生活,该房为朱女士所有,但若朱女士违背上述---,这套住房由王某收回或出售,朱女士一定配合。然而事与愿违,10年后,王某认为朱女士没有好好照顾自己。---到法a院,请求判令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a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女士辩称双方签订的<关于购买住房的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赠与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赠与人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人,故实际上朱女士是---了王某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目前诉争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朱女士名下,但从本案客观事实上看,并非是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而过户到朱女士名下的,且实际上朱女士既未持有相关权属---,亦未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故朱女士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同时,法a院结合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朱女士自己主张赠与关系等事实和证据,认定王某系诉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而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赠与关系也并未成立,故法a院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诉争房屋的产权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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