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打---找律师 拿不到同---书解除合同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家一直拿不到同---书,卖家可以解除合同不卖房吗?
2015年初,吴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蒋女士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80万元,首付160万元,dai款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30日内支付150万元首付款。批---后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吴先生和蒋女士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dai款一次没批的,蒋女士应配合吴先生换家银行再次申请dai款,直至dai款批准为止。后在批---这段时间,蒋女士这套房子已经涨了几十万元,且已有买家表示愿意多出50万元全款购买。蒋女士告知吴先生房子不卖了。吴先生该怎样---呢?
律师解答:------动,就会引起较多的二手房买卖---,本案也是二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如果房屋价值波动较大,从签订合同到过户前,可能房子前后相差几十万甚百万,那么作为卖方多多少少心里有些不平衡,只是多数卖方还是准守合同的约定,但也有一些卖方想违约,---履行过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到法a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结合本案的情况,双方合同尚未解除,吴先生和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
依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批---后15日内,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蒋女士应配合吴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的,蒋女士构成违约。吴先生可以向法a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合同的中,律师表示,普遍存在一个障碍。现在大多数人买房都是dai款,dai款涉及到银行或是部门的利益,因此法a院不能强制他们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要支付全款,法a院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买方坚持以dai款方式付款,法a院会驳回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的请求。本案中,吴先生已经取得了批---函,比较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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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 ---上涨增值分割---
广州买房没有签房产买卖合同,---上涨之后房子归谁?
裁判要旨:
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失衡。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亲戚关系,原先关系较为和睦。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被告提供系争房屋给原告居住。不久,原告提出购买系争房屋,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原、被告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后原告支付了房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此后,系争房屋由原告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万元始终未支付,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被告从2006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到2013年,原告向法a院提起了,要求继续履行原定购房协议,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除非原告同意参考当前---再支付房款83万元。本案审理中,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违约在先。---,系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已达到160万元以上。
裁判: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本应按约履行。但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15万元,尚有12万元余款未支付;被告也仅交付了房屋,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十年时间中,白云区咨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决aa---,却始终僵持直至本案。在此期间,市场---持续上涨,与2002年相比已发生了---变化,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如果继续按照2002年约定的---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进行磋商。因此,法a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进行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中的亲情因素,可酌情确定原告还应支付的房款余款为53万元。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调整---后继续履行。被告应在原告支付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负担。据此,法a院作出如下:一、原告应于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购房余款53万元;二、被告应于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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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打二手房买卖---厉害的律师 新政导致首付提高咨询
广州购房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可以解除合同退定金吗?
原告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购房新政---实施,导致其购房首付款比例需上调至50%,无法按期获得相应dai款,购房新政实施前后,其资金缺口达到了90多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奈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女士退还10万元购房定金。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张先生本次购房需通过dai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而本市9月30日---实施的购房新政,导致已拥有1套住房的张先生的本次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直接导致张先生需另行自筹90余万元购房款,给张先生的履约能力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李女士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在此种情况下,符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因新政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后,法a院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请求。
律师提示:此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区分以下情形:第a一,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重大困难,如首付款比例提高导致资金缺口---,则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若出卖人因此有损失的,可要求买受人分担。
第二,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还需要---区分双方合同中有关dai款条款的约定内容,即要区分约定的是“因故无法办理dai款”还是“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dai款”,前者约定下出卖人应自筹a资金,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后者约定下出卖人可解除合同并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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