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村不同组村民间签订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甲为某村一组村民,乙为同村二组村民,乙于2007年购买甲的宅基地,并翻盖了新房居住。2013年7月因---,乙获得房屋及宅基地补偿款26000元。现甲以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补偿款归其所有。
律师---:本案中,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认定买卖合同效力的一个依据。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资产的职能。根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我国农村存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而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某一村的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判断甲、乙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进而作出判断: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甲、乙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则甲、乙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然是否就按无效处理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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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擅自拆了我违建的房屋要赔偿吗?
咨询:我在村里的空地上自己搭了个小房屋,花了8万块。后面---通知我拆除,我没拆,---就---了我。刚下来第二天,---就拆了我的小房子,材料也损毁了,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可以、虽然你擅自将房屋建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属于---行为,法z院也已你拆除房屋,清除树林,但是在书未生效前且未经法律程序,广州海珠区咨询,---擅自拆除并损毁原告建房屋的部分建筑材料,没有尽到合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你的房屋造成了不---的损害,因此---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是---群众自治组织,---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事业,包括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你擅自在村集体空闲地上建设房屋,有悖于村集体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权让你拆除房屋和清除树木,返还土地。但在法z院书生效和经法律程序拆除前,---擅自拆除并损毁原告建房屋的部分原材料,在实际的拆除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你的房屋造成了不---的损害,应当在因未能保存的原料损失范围内承担直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应结合评估的房屋价格8万元和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认定你应承担的数额。你是非z法---的土地,并且在---履行职务要求你拆除房屋后,没有拆除,所以你的过错较大,---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是在书生效前未经法律程序擅自拆除的,过错在后并且较小,所以你承担6万元,---承担2万元比较合适。
对于你主张的人工费及材料运费1万元,因你的房屋是非z法建筑物,并且即使---在拆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义务,也不可能保留其价值,属于在拆除时必然损失的价值,不是因为---的拆除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所以对你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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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嫁女儿户z口未迁出,还能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吗?
刘父和王母是一对结婚近50年的老夫妻,育有一子一女。1988年,刘父和自己的父母、妻子、子女一家六口共同申请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一幢、灶间二间、猪棚二间。
1991年刘父子(刘父之子)娶妻,次年刘父子妻生育一子刘孙,刘父子妻、刘孙均居住在80年代建造的老宅内。1996年刘父女(刘父之女)出嫁,出嫁后一直随丈夫居住,但户z口尚未从老宅迁出。
2010年,农村宅基地动迁,刘父一家人分得了3套安置房。在此之前,刘父的父母已先后辞世。因此,对分得的三套安置房屋,刘父一家做了这样的安排:一套归刘父子一家三口所有,现由刘父子、刘父子妻、刘孙实际居住; 另一套归刘父、王母夫妻与孙子刘孙所有,现由刘父、王母夫妻实际居住; 还有一套归刘父子、刘父子妻夫妻所有,现房屋空置。
眼见房屋价格不断---,刘父女心想自己“损失”的是百万元的利益。由于王母平日里与媳妇关系一般,女儿刘父女就想以此为突破口,设法做通母亲工作,从而分得部分房产。
在女儿的软磨硬泡下,王母与刘父女一道,以刘父、刘父子故意对母女俩------分配方案为由,向法z院提起,要求确认上述三套安置房屋已被登记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对三套房屋重新分配。
庭审中,刘父女和王母提出的分配方案是一套房归刘父和刘父子,一套房归王母和刘父女,一套房归刘父、王母夫妇和刘父子、刘父女兄共有。但是这一方案显然不能被固守着农村传统观念的刘父所接受,刘父始终认为,女儿出嫁从夫,家产应全部由儿子继承。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家80年代的老宅是由刘父的父母、刘父、王母、刘父子、刘父女6人共同申请建造的。因此该宅基地房屋被---后,王母和刘父女均应享有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但在确定各申请建房人在安置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实现权利的表现形式时,应在充分考虑其建房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后综合确定。
本案中,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刘父女在共同申请建房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常理,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需出资出力的家庭建房贡献有限;且其已出嫁多年,对被---房屋的后续修缮、装潢等事项均由刘父子等实际居住人出资出力完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宅基地及安置房屋权利上,刘父女所享有的权利应少于刘父夫妇和刘父子。
此外,宅基地---补偿咨询,刘父子的妻子刘父子妻与其结婚已20余年,将户z口迁入被---房屋也已10余年,自结婚起即与丈夫、公婆共---住于被---房屋; 刘父子的儿子刘孙自出生起即为被---房屋所在地村民,并与父母长辈共---住于被---房屋。因此尽管两人并非被---房屋的申请建造人,但其在居住房屋被---后亦应对安置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等权利。
至于王母要求分割系争安置房屋的请求,法z院认为刘父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关系---并共---住于同一安置房屋内,且对共---住的安置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买卖协议怎么写咨询,两人的共有基础并未丧失,亦不存在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终,法z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彼此确认的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安置协议确定的各项补偿款项及安置房屋差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等,维持3套房屋的原有权属状态,在此基础上刘父、王母和刘父子须向刘父女给付安置房折价款人z民币45万元,驳回王母和刘父女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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