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先看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约定建筑物的补偿归谁就归谁。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则谁建的归谁。
判z决书节选:
<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二章第z一条、第三章第z一条约定出租方出租标的物位于增某---田顶的地块,由承租方在使用期内自行建设经营。<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六章第z一条约定“在合同期间,该土地如需要征用,甲乙双方应---服从,但补偿的业务经营损失属乙方所有,补偿的土地地皮费属甲方。”某服装公司承租使用该地块后按其经营需要在涉案土地投资建设了厂房、办公楼、宿舍楼,而新塘镇---针对涉案土地建筑物征收而向某服装公司所补偿的款项应属于某服装公司经营损失范围。退一步讲,若地上建筑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某服装公司的经营损失范围,在<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就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未明确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天河区咨询,参照
律师解答:无效,土地用途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合同性质是使用土地用于堆放石场余泥,是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涉案并非是朱某主张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应是某合作社主张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涉案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被增城县民政---石场基于<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用于堆放石场余泥,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法z院认为,<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则自始无效,不存在该协议是否终止的问题。
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律师解答:也无效。虽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必须履行---议定程序的。如下面这个---,广州---就以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9条判z决了200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租赁合同无效咨询,也给村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判z决书节选:
关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z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方法,村提留的---及使用;”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对农村留用地进行出租,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虽然双井经济社于2005年9月17日召开全体家长会议,但是双井经济社与雄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距召开家长会议的时间超过两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两年半属于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违z法建筑出租咨询,2005年的家长会议决议并不能当然代表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民的意愿,双方应当就2008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宜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z表---讨论决定。因此,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议定程序,违反了<------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z院仅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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