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咨询-存量房买卖诉z讼律师-销网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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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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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番禺区房产---律师事务所 ---认定咨询

广州公证委托卖房人与他人损害业主利益怎么办?

 母亲委托女儿卖房筹钱治a病,不料女儿却将房子卖给其男友。近日,林女士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10多年前,林女士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她远嫁台湾后留下晓红在---生活。如今,林女士的房子因处在海沧繁华地带,增值---。2年前,林女士患了重病,就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女儿将海沧的房子卖掉,以筹集医a药费。后因治a疗顺利,林女士通知女儿不用卖房了。但她却发现,她的房子已经被过户到女儿男友的名下。随后,女儿和男友结婚了。更让林女士不满的是,她那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才卖了41万元(每平方米3067元),---低于市场价值。不仅如此,卖房的钱她一分都没有收到。

林女士认为,女儿和女婿---,损害她的---权益,所以他们之前买卖房产的行为无效。为此,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a院,要求他们返还房产。对此,女儿辩解称,当时实际成交价是71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dai款51万元,跟当时当地的---相差不大。为了,过户时只填了41万元的价格。

法a院审理认为,虽然晓红有权代理林女士卖房子,但卖房子时,买方是晓红的未婚夫,随后他们就登记结婚了,这种特殊的关系造成晓红的代理行为存在瑕疵。另外,房产的转让价格41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晓红没有尽善意代理人的义务,且没有把房款转交给林女士,损害了林女士的利益。据此,法a院认为这次房地产买卖属于---,合同被判无效,对方违约举证找律师,房子将被归还给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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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打二手房买卖---厉害的律师 部分条款没约定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没有约定怎么办?

  律师解答: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谓“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干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标的及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一般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如: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这里的合理时间并没有绝a对的---,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如果对方已经付款,就推定付款后,就应立即采取过户行为,如果对方还没有付款,卖方可以对方没有付款为由,---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即使没有付款,就办了过户手续,也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损失,只是增加交易风险。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此时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通知卖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经过催告买方---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并没收定金。双方基于---的考虑,相互协商---自己的权利,合同约定不清怎么办,达成调解协议符---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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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 ---上涨增值分割---

广州买房没有签房产买卖合同,---上涨之后房子归谁?

裁判要旨:

     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失衡。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亲戚关系,原先关系较为和睦。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被告提供系争房屋给原告居住。不久,原告提出购买系争房屋,原、被告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后原告支付了房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此后,系争房屋由原告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万元始终未支付,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被告从2006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到2013年,原告向法a院提起了,要求继续履行原定购房协议,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除非原告同意参考当前---再支付房款83万元。本案审理中,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违约在先。---,系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已达到160万元以上。

   裁判: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本应按约履行。但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15万元,尚有12万元余款未支付;被告也仅交付了房屋,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销网签咨询,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十年时间中,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决aa---,却始终僵持直至本案。在此期间,市场---持续上涨,与2002年相比已发生了---变化,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如果继续按照2002年约定的---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进行磋商。因此,法a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进行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中的亲情因素,可酌情确定原告还应支付的房款余款为53万元。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调整---后继续履行。被告应在原告支付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负担。据此,法a院作出如下:一、原告应于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购房余款53万元;二、被告应于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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