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咨询-资z深家庭继承律师-父母房产继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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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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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遗嘱把房屋给 ,遗嘱有效吗?    

    欧先生因高z血压不治身故,“”雷女士拿着欧先生的遗嘱到法z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那么,法律是否应该支持雷女士按遗嘱取得房产?

   法z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宅基地上盖房屋继承咨询,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z据凭证,法z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z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广州花都区咨询,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z法---,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z法---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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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律师解答: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能被继承。

<>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咨询,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z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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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律师 擅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房产继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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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公证遗嘱还有效吗?

    咨询:我家公一共有四个子女,2003年时他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把他名下的房屋全部留给第三个儿子继承,但是三儿子比家公先---,现在三儿子的配偶说房屋应该全部归她,我想问律师,这公证遗嘱还有效吗,家公的房屋应该怎么继承?

  律师解答:<------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的。因此,你家公的那份公证遗嘱已经失效。三儿子---后,如果家公没有立下新的遗嘱,房屋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家公所有的子女(如果家公的父母和配偶已经---)和三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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