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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延期交房,解除合同---定要催告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解除合同和办理退房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行催告。
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a一开发商---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a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催告a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开发商长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广州增城区咨询,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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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保修期限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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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保修期限多久?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a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a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a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对住宅工程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3)依据国a务院的<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a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订金能退吗咨询,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开发商---销售咨询,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车位买卖---咨询,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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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手楼新房买卖合同
---a款合同打---找律师
广州商品房交房时发现被了怎么办?
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a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a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a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接收房屋。
a高人a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明的事实或者提供商品房预售---明;(二)故意---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三)故意---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见,开发商私自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是否能判到一倍赔偿,还要综合考虑购房人所购房---上涨幅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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