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能解除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如单已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不会支持。因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表示破产或无法继续经营,改正后就可取消列入的。如下面这个---,商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不支持。其同时以已经转型其他业务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认为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支持了解除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德某公司指控言某公司违约根据之二是言某公司没有涉案“x”商标及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由庭审内容可知,言某公司为胡某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而胡某享有第x号“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就可存在着胡某授权言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情况;相对而言,德某公司本应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了解到言某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才能签订合同,可至今才质疑言某公司是否享有商标,实属不合情理。此外,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德某公司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z院对此亦不予采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z---”由于德某公司已转型经营其他餐饮,无法再履行<单店合同>,故德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请有理,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三年多前,张女士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广州南沙区咨询,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店,并在当地报纸、---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到第z一位商,此后---小小的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装修费租金赔偿咨询,张女士的投资已经得到了全额---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店,吸引了众多---,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做了家衣。像这种情况,商应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
律师解答: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投资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法律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长短合同各有利弊。
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法律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笔者更希望立法---在制订相关---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
广州签订合同后1年多了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款吗?
律师解答:若是因为商自己的原因不开店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不能退全款但可以退部分款。
书节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的<专营单店合同书>未对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期限作出约定,但原告---应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提x公司签订<专营单店合同书>后,经过将近七个月,被告提x公司向原告佳兆业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商标未注册影响咨询,又经过两个月,原告签订了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合同。上述期间,原告应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被告提x公司特许经营的品牌度、运营模式、经营资源、市场竞争力等,并考量店选址的合理性,但其直至2016年10月17日才向被告提x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距双方签订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一个月,两店一年规定咨询,距被告提x公司向其佳兆业广场商铺将近半年,距其签订佳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亦超过三个月,明显超出合理的期限,原告不应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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