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律师解答:也无效。虽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必须履行---议定程序的。如下面这个---,广州---就以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9条判z决了200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收回集体土地咨询,非常具有参考价值,天河区咨询,也给村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判z决书节选:
关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z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方法,村提留的---及使用;”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对农村留用地进行出租,农村土地---法律咨询,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虽然双井经济社于2005年9月17日召开全体家长会议,但是双井经济社与雄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距召开家长会议的时间超过两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两年半属于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的家长会议决议并不能当然代表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民的意愿,双方应当就2008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宜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z表---讨论决定。因此,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议定程序,违反了<------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z院仅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张某是甲村村民,将自己承包的本村土地转包给外村人叶某,但张某的转包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乡人民政z府批准。请问这样的转包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该转包协议未生效。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未明确规定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需要经过---表决程序,土地流转协议---咨询,并报乡(镇)人民政z府批准。但从<土地管理法>及z高人民z法z院的相关司z法解释可知,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需经乡人民政z府批准。由于张某与叶某的转包协议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未经乡人民政z府批准,因此,该转包协议并未生效。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z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z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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