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手机---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
虽然将手机---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如何提反诉咨询,但是,在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因此,手机---作为证据使用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手机---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可依据<民事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参加人可以向人z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z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灭失,故在提起后,便可立即向法z院申请证据保全。
(3)依据<民事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z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推z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灭失,在收到手机---后、提起前,便可将手机---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力。
广州把钱买了保险还会被---吗?
“---”---算尽,竟以买保险的方式逃避债z务,藏匿在保险公司126万终被法z院扣划!
浙江省湖州“---”沈某欠着别人的货款不还,---败诉后同样和法官玩“捉迷藏”。
对于法z院上门执行,沈某能拖则拖,拖不过就躲,追加被告规定咨询,躲不过就另立账户,把资产转移到亲戚名下,---增加执行难度。不过,执行法官未放弃对沈某财产的查找。经多方辗转,法官查询到沈某分别在---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买了34万、78万、14万三份现金价值126万元的保险产品,而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均为沈某。
沈某花126万元给自己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人寿保险,但这并没给他换来“保险”。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院专门就“---”名下保险产品的执行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当---被执行人(---)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法z院均可执行其保险产品。有了这柄“执行利剑”,像沈某这样,把126万元巨资用来给自己买保险的,也无法藏匿财产,逃避不了法z院的执行。
广州夫妻一方负债,海珠区咨询,要列其配偶为共同被告吗?
律师解答:要。
<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夫妻共同债z务的定义及负担原则做了规定,但对如何界分某项债z务是否为共同债z务仍然存在争议。实践中,债z权人要求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咨询,其主要依据是涉案债z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z务处理。
如在审判程序中不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存在执行程序中法z院不追加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风险。由于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往往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能主张系共同财产而对抗执行,故给执行程序带来诸多麻烦。所以应在审判程序中即明确是否为共同债z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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