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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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好是协商解决。如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遗嘱效力法律咨询,则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费用后,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支付房屋使用费。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这个---,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然后该房屋被---。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
书节选:
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放弃继承权公证反悔咨询,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但如若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则可另行通过的方式予以解决。
广州继承---中子女之一去了国外下落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有继承权,则会将其份额提存,广州萝岗区咨询,待其出现时再交付。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没有继承权,则不需要再查明其情况。如下面这个---,需提交材料咨询,认为房屋已经确认不是父母遗产,而是属于老三新建,则不需要再查明有几个继承人的问题。
书节选:
至陈某路本人是否系李某---继承人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有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与梁某系关系,但万顷沙边防出具的证明显示,梁某家庭成员的户籍底册缺陈某路的户籍记录,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另外其于何时前往及是否将真实年龄改小2岁等事实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导致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亦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房屋后拆建时李某已经,已经确定不是梁某夫妻遗产,故上述待证事实与本案终处理结果之间并无实际意义,一审不予论述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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