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广州白云区咨询-宅基地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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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5-1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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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赠予给他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如下面这个---,父亲立公证遗嘱将---由养女继承,亲---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广州白云区咨询,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书节选: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由马某丙承受,该行为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诉---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继承,第2款是有关---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其---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民事---,处理继承---即可。如下面这个---,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所以此类---一定要尽快---。



书节选: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房产继承法律规定咨询,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产权,如要---继承产权,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书节选: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纳税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违z章建筑房产继承咨询,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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