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进场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进场费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约定的,按照租期折抵后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进场费的性质。杨某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进场费为案涉商铺的装修及设备。邱租客对此予以否认,杨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黄埔区租赁合同---律师,故对于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对于进场费属于什么费用未能作出一致解释,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可认定该进场费用为案涉房屋使用的相关对价,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租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进行相应折抵较为合理,经折抵已实际使用的日期(至2019年7月6日),故应返还110501元(120000-120000/313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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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损失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需申请法z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以当初装修的价值,按租赁月数再折价,得出剩余的价值就是装修损失。
判z决书节选:
根据鉴定结论,涉案场地的室内装修工程不可拆卸部分原值为116410.4元,折旧现值为106819.29元,鉴定现值的时间点为2019年1月,已使用年限为9个月。其中装饰装修部分原值91020.94元,折旧年限按96个月计算;安装部分(非可拆卸物品)原值25389.46元,折旧年限按216个月计算。按照原告的实际使用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使用了3个月,租赁合同---律师地址,根据上述责任划分比例,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余下不可拆卸部分装修损失的70%给原告,经核算,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装修损失为[91020.94元÷96个月×(96个月-3个月)+25389.46元÷216个月×(216个月-3个月)]×70%=79249.35元。此部分鉴定费用5898元已由原告预交,故侨某新厦物业公司应支付鉴定费的70%即4128.6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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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托管合同超过20年租金部分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超过20年租期部分为无效合同,租金可以退还。如下面这个---,公司辩称20年过后的几年租期是赠送的,法z院不予---,仍判z决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凯某公司上诉主张,洪某仅支付了涉案物业20年使用权的对价,厂房租赁合同---,后4年7个月使用期限为赠送的部分,其不应向洪某退回已收取的该部分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款。---,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后4年7个月为凯某公司赠送给洪某的使用期限,但对于作为承租z人的洪某而言,其就涉案物业所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建立在可以实际使用24年7个月的基础上,即该款项为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出租方凯某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涉案物业提供4年7个月的---期限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亦不符合常理。由此,一审判z决认定凯某公司与洪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款应为24年7个月使用期限的对价,并基于涉案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判令凯某公司应当向洪某返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凯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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