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无购房资格买房,买不成房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有的购房者以开发商未尽到购房资格的---义务为由---要求退房,但限购政策属于公知信息,作为成年人应自己判断。如下面这个---,卖家解除合同咨询,法z院就判z决定金不退。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东某公司是否需向陈某返还30万元定金。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在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仍与东某公司签订<订购书>向东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向东某公司确认,如其未按该<订购书>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需承担定金被没收的违约责任。该<订购书>---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提交的微信---等证据可以证实,在签署<订购书>前后,陈某有将其名下的自有房屋进行出售以获取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房资格---可以反映,在<订购书>签订之前,陈某有告知其准备出售其名下的自有房屋以便取得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故东某公司与陈某的<订购书>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在<订购书>签订后,东某公司也给予了陈某一定的合理期间办理自有房屋出售手续,并通过其销售代表黎某跟进并催促陈某履约。
综上,导致双方未能依照<订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据此,陈某诉请东某公司返还30万元定金不符合<订购书>的约定,不应支持。陈某以东某公司未尽到购房资格的---义务为由,认为东某公司无权没收其支付的定金,但限购政策属于公知信息,陈某有能力且有义务自行判断其是否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并合理评估相应的交易风险,合同前后约定矛盾怎么办,东某公司对此已履行---的提醒及注意义务,故陈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房过程中购房或---z款政策出现了变化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z保---z款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人民z法z院可以参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买卖合同约定即使买受人无法获得银z行---z款也应当支付房款的,不因房---政策调整而免除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 ---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二手房卖家的配偶不同意卖房,还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证据证明卖家的配偶实际上知情并同意,则可以---继续履行。如无证据,则不能要求过户,天河区咨询,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房屋能否转移登记至李买家名下。王卖家与梅某于2000年4月12日在广东省××福田区门登记结婚。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属人为王卖家,发证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可见,案涉房屋的取得是发生在王卖家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卖家擅自---其与梅某的共有房屋,至今未得到梅某的同意及追认,在此情况下,李买家要求王卖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违约举证找律师,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对方违约举证找律师-天河区咨询-存量房买卖合同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对方违约举证找律师-天河区咨询-存量房买卖合同律师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联系我们时请一定说明是在100招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本文链接:https://tztz211531.zhaoshang100.com/zhaoshang/264648847.html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