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支付---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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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旧建新或有加建的宅基地房屋---还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很多法官直接以违建为由裁定驳回---了,连合同是否无效也不。但也有部分法官仍会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如下面这个---,广州萝岗区咨询,租客租了经济社的房屋,并将原来的危房拆除建新房。后经济社---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就返还宅基地,且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新建的房屋也一并返还,但并不确认新建房屋的权属。
书节选: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棠某七社交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将租赁房屋拆除并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即原租赁标的物已经灭关于李某提出本案---不应由人民直接处理的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本案审理的是棠某七社与李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土地及房屋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对新建房屋---性及所有权的认定,且棠某七社已提供<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实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门牌地址变更并不导致其权属的丧失。因此,本案---属于人民受案范围,李某认为本案应先由---处理权属争议,---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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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分户后出资帮父母建宅基地房,能要求多继承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应视为对父母的赠与。如下面这个---,老大认为自己出资帮父母加建了房子,故加建部分的房屋拆除回迁房应全归自己,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陈父与梁母生育陈某2、陈某1、陈某3、陈某4四名子女,梁母于2007年10月9日因注销,陈父于2015年10月6日,其父母亲均先于其---,因此陈父、梁母的顺序继承人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父与梁母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涉案---房—位一栋二层楼房,故该安置房中的36.9%为其个人财产,该节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陈某1在父母生前出资重建祖宅,亦应视为对父母的资助而非归己所有。如陈某1本人所言,“重建了一栋二层楼房以供父母居住养老”。陈某1还提出,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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