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支付---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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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咨询,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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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签字了还能---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基本不能。如下面这个---,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年后认为面积补少了,---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就以不符合无效的情况为由驳回请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涉案协议系陈某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珠江街征收办公室经协商后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签订。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签约时曾就该协议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玲、陈某敏的法定继承、分家析产---一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陈某曾提出有关涉案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在此情况下,陈某于签约四年后的2019年11月14日向一审提起本案,请求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显然有违<合同法>第六十条有关“履约”及“诚实---”的规定。一审受理本案后,------认定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并判令驳回陈某该诉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至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和珠江街征收办公室在与陈某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后是否存在程序的情形,并不属于民事中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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