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广州黄埔区咨询,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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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寓长期出租的转让合同到底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现在很多公寓因无法过户,都只能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名称是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只要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还是租赁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富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约定王某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故王某主张与富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理由不成立,怎样退房款咨询,法z院不予采纳。<转让合同>合同名称明确为公寓使用权转让,约定了具体转让的物业、交付时间、转让期限、转让费用,并对转让期限到期后的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还对受让人的出租、分租权进行了---,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为“出将租赁物交付承使用、收益,承支付租金”的定义,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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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无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担责?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买家买房后无力供房,开发商---解除合同,一审时买家表态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付款计算---。二审时买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合同约定支付---的20%的---40万。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陈买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审核定的190530元支付---。由于陈买家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不一致,对此本院释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可能承担20%违约责任,陈买家坚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一---明事实,陈买家---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开发商---办z证咨询,一审基于陈光杰、陈光雄已付清合同约定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现由于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亦与辉某公司的请求一致,本院予以照准。本案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过高咨询,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违约,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办妥按揭手续,---还---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按总---的20%向甲方支付---,”的约定,陈买家应向辉某公司支付---349825.2元。陈买家提出---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买家的购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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