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解除合同-广州越秀区咨询-广州合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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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6-12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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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没有购房资格咨询,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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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购书对---z款的约定与实际不一致能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就是因为认购书对---z款流程的约定与实际---z款流程不一致退定金成功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张某认为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是金某公司不能提供银行的同---书,从而---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z款的程序与商业---z款不同,而金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中的条款未就---z款的程序进行准确和详细说明,条款约定及张某的理解与实际的---z款程序不一致,金某公司在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已经向按揭银行的律所提交了资料,并已经获得初步审核同意,按照---z款的流程,双方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交资料完成---z款手续。因此认购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金某公司应将定金40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主张的按揭费用,并非金某公司收取,张某主张金某公司赔偿该费用,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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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家未支付---付款---开发商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才可以,没约定就不可以。如下面这个---,广州越秀区咨询,买家---开发商支付------,开发商辩称买家---付款的---未支付,其有权延期,就不予支持。



书节选:

涉案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袁买家)---付款,甲方(继某公司)不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的,甲方除有权收取---及赔偿金外,还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但乙方仍未交清房款的,甲方有权---交付房屋;若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过户的,甲方有权---办理过户手续或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乙方付清所有房款之前,甲方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计算代理乙方办理---的期限……”,上述约定并未明确继某公司有权在袁买家未支付---付款---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支付全部购房款系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以及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为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袁买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袁买家因存在---付款需支付的---付款---并非取得涉案房屋的对价,继某公司在本案之前亦无向袁买家主张过---的---,继某公司现以袁买家未支付---付款---为由主张其可顺延期限的理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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