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分家析产---中房屋没有产权证会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不会,有的法官也会处理使用权。如下面这两个---,---一法官就不处理,---二法官就可对使用权进行处理。这就是所谓的风险。
书节选:
---一:关于686---铺问题。黄某请求曾某1、曾某2交付该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该商铺为---建设的房屋。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该商铺没有取得权属---,亦无---报建手续或办理确权手续。为此,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在此之前,黄某请求该商铺的所有权、收益权,不予调处。
---二:关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状况,---,生效的民事确认22号宅基地房屋为黎大儿、黎二儿、黎三儿、黎四儿、黎大儿、黎二儿、黎七儿、徐某及父母黎父、周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另,该房屋于2000年3月14---建获批,于×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建成,但未重新获颁宅基地使用证。由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建造没有另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处理前,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权暂作处理。因此,黎大儿要求分割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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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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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人修建改建宅基地房屋时---,谁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由工程承包人和屋主根据各自过错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工人是由于凳子不稳固摔伤,凳子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没有---,终工程承包人承担80%责任,屋主承担20%责任。
书节选:
认为,依照<典>千一百九十二条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施工。陈某与舒某之间建立承揽关系。而舒某雇请姚某进行施工,与姚某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对姚某---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依照<典>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别实施---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没有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而且提供的工具等辅助设施还存在瑕疵,因此舒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姚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了不具备建设的舒某进行施工,存在选任人的过错,因此其应就选任的过错对姚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舒某、陈某的过错程度,合同效力咨询,一审酌定舒某对姚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对姚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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