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不符合收楼条件,仍然收楼了还能索赔---交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了。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二条:买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交付条件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开发商能以购房人没有---物业费抗辩---交楼吗?
律师解答:不能。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出卖人以买受人没有---公共维修、前期物业费等为由---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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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租赁合同无效咨询,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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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时双合同中的装修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装修合同中关于商品房买卖部分意思表示有效,装修部分意思表示无效,装修款视为房款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解除装修合同。如下面这个---,意思装修合同无效,二审改判,认为合同部分有效,购买---房程序咨询,部分无效。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符某是否应支付---及---如何计算。一审根据<---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协议的内容并结合房地产调控政策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愿并非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外另行订立并履行独立的<---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费实际属于符某购买涉案房屋应支付---款的一部分,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正确,广州番禺区咨询,本院予以---。依照<总则>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符某与上某公司签订的<---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中关于装修部分的意思表示为的意思表示,该装修部分的意思表示无效,其所隐藏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故一审认定<---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无效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装修价款实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符某---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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