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不符合收楼条件,仍然收楼了还能索赔---交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了。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二条:买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交付条件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开发商能以购房人没有---物业费抗辩---交楼吗?
律师解答:不能。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出卖人以买受人没有---公共维修、前期物业费等为由---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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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退房款,还需要---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双方已经谈妥解除合同,并已开始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解除,请求不用再写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就认为合同已经解除,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书节选:
认为: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有效。之后1999年5月31日,华某公司将已收取的购房款中的20000元返还给梅某,并承诺返还余下款项。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且华某公司也确认尚欠梅某余款64000元未付,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基于合同已经解除所产生的是华某公司返还购房款余款64000元的------关系。同时,------交房---咨询,在梅某与华某公司的<收据>中注明返还金额按票结算为准,即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候并无---和违约责任的负担。综上,在梅某与华某公司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的情况下,不存在梅某又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赖某的基础。故梅某与赖某之间应是---转移,而不是<商贸中心合约书>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故赖某要求解除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并依据<商贸中心合约书>要求华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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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未准时---,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能解除预售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后可向购房人追偿,但无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因元某公司、袁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之间存在银行---z款担z保---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元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袁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袁某已经依约支付了88524房款,元某公司庭审后陈述涉案房屋还有1319元面积差异款未付清,广州南沙区咨询,法z院认为袁某未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由袁某付清该部分款项即可,元某公司也已经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袁某使用多年,解除认购书咨询,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至于袁某未按期偿还银行---z款致使元某公司---承担其作为---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元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人承责后---向---人袁某进行追偿的权利。元某公司以袁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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