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办继承---的律师-房产继承法律规定咨询-广州天河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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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4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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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产权,如要---继承产权,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书节选: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广州天河区咨询,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纳税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处理不当,夫妻共同z房产继承咨询,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







广州录音遗嘱怎样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需有两个以上---就有效。



书节选:

钟父于2020年12月21日录制了视频遗嘱,继承法对视频遗嘱没有作出规定,可按录音形式遗嘱进行---。<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在场见证”。本案的视频中钟父清晰表达了遗产处理的意见,有三名---在场,且三名---在庭审期间到庭陈述见证钟父定立遗嘱的过程,虽然三---陈述的细节有部分出入,但不排除是记忆误差的可能性,因此,本院认定该遗嘱形式要件符---律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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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支付的款项,能---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被继承人---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独立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继承权公证咨询,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单位签订了合同,就---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独立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独立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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