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在生前已过户给儿子,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买卖无效处理咨询,生前已过户则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了。
书节选:
关于罗某塘房屋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8月8日出具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查询结果和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显示,罗某塘房屋处宅基地的使用人在冼父生前已经变更为冼某4,---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即涉案罗某塘房屋对应的---权益应认定为冼某4的个人财产,不属本案遗产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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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宅基地以房抵债后,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人在上面建了房,能收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可以收回来。如下面这个---,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钱,约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过期不---被告可随意处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约---,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返还房屋,评估出房屋价值170万。但原告拿不出钱来赔偿被告。终因原告拿不出钱赔偿,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本院---的重点是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由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的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清由被告全权处理以上物”是指在原告不---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处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据>所约定的---时间即2004年2月30日前没有---,而被告基于前述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层房屋,具有---依据,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为却在本案前---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视为原告---被告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无不当。原告至今未归还,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与之前未发生任何改变,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层房屋由被告建设,原告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履行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层房屋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明显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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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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