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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30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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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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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的话,必须先网签再申请吗?

张静律师解答:是的,有的程序,买卖双方必须先提交网签合同,等中心对买家的---通过后,买卖双方再去中心对合同进行面签。如下面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10天内申请,但实际上买家花了3个月才办好网签手续,然后才能申请。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搞清楚的时间和程序。卖家抓住这一条说买家违约了,经---后认为双方合同在事实上不可能履行,但买家一直积极地配合中心申请,卖家之前不提异议,现在在要求解除合同,不应支持。驳回卖家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需要处理的是:徐卖家以梁买家未依约支付首期款及办理手续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确认涉案买卖合同于其发出解约律师函之日(2021年6月18日)解除是否成立。本案房屋交易约定的买方类型为,则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对徐卖家对情况提出的申请,本院已通过广州住房管理中心查到相关规定。根据其中<广州市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个人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中心规字﹝2021﹞1号)第十六条有关“经中心审核同意的,由中心从上述买卖双方已协商预约“面签”时间的事实可知,梁买家申请的已通过中心的资格---,且在此过程中,广州南沙区咨询,徐卖家亦给予了相应配合。综上,本院认定梁买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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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房---咨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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