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买---房流程咨询,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不---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广州公寓买卖合同解除,电商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能退,如下面这个---,就退还。
书节选:
信某公司是否应向黄买家返还电商团购费5万元。首先,信某公司主张其向黄买家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但<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有中介方参与合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中介机构为案外人,并非信某公司,且黄买家与信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无证据证实信某公司促成了黄买家与林卖家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根据信某公司提交的<公寓部分代理服务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信某公司系受案外人委托提供涉案公寓的电商整合营销服务,而电商团购费在成交的情况下作为其代理费。上述事实与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形明显不同。其次,从<购房团购确认函>的内容来看,信某公司系团购组织单位,购房人支付5万元的对价是享受团购专属优惠,即“5万抵8万一口价”,因此,可以认定该团购费应属于黄买家购买房屋交易对价的一部分,信某公司主张该团购费属于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黄买家与林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黄买家并未终享受该团购优惠,信某公司作为团购费的收款人应负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信某公司返还团购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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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交楼的---封顶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z院可以调整---金额。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为---太低了,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款0.01%的标准向小陈支付---,但---总额不超过总---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至一审法z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交付---,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房屋,---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z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计算标准且---总额不超过2%,遂判z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z讼请求。
广州---二审认为,---“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明显不---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z决第z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18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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