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绿地、露台等共有部分赠送给业主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将业主共有的面积赠送给某个业主的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规划,约定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买受人或者由买受人,或者约定出卖人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于违反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z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z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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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不过户---封,如何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未办理过户手续?
张静律师解答:提交要求卖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即可,如通话录音、---、---、书面函件等都可以。如下面这个---,侄子跟姑姑买了房子后,姑父不配合过户,后姑父欠债房屋---封准备---,侄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认为侄子有---证据证明曾多次要求姑父配合过户,姑父不配合,终认定侄子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系因龚侄子自身原因所导致。<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支持:(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查封之前已---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证登记的---刘姑父,要求其协助过户,原业主---管理费咨询,符合常理。故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龚侄子原因造成的。龚侄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却执行,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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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交楼的---封顶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z院可以调整---金额。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为---太低了,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无效咨询,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款0.01%的标准向小陈支付---,但---总额不超过总---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至一审法z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交付---,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房屋,---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z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计算标准且---总额不超过2%,遂判z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z讼请求。
广州---二审认为,---“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明显不---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z决第z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18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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