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房腾房请律师

价    格

更新时间

  • 来电咨询

    2023-9-17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 1807-8803465    商盟通会员
  • 联系手机| 18078803465
  • 主营产品|尚未填写
  • 单位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查看更多信息
本页信息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的“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房腾房请律师”产品信息,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房腾房请律师”价格、型号、厂家,请联系厂家,或给厂家留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房腾房请律师。








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咨询,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租客不肯搬走咨询,欢迎咨询。




广州预期交楼---的计算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截止时间一般为符合交楼条件且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楼的时间。如下面这个---,开发商在楼房还不具备交楼条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候就通知购房者收楼,购房者---收楼。后开发商符合交楼条件了,却一直不通知购房者收楼。后酌情认定---出来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交楼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许某已交付全部购房款,珠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讼争房屋所在楼宇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符合交楼标准,但珠某公司至讼争房屋取得---时亦未通知许某收楼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基于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交房---应以616178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1%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讼争房屋取得---之日)止。

第二,至于地下车库未砌筑问题,因该地下车库并未非<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标的,许某以此为由认为讼争房屋不符合交楼标准,诉请珠某公司向其交付满楼条件的房屋,并计付---交房---至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讼争房屋办妥---后已经由珠某公司交付给许某。珠某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已再次向许某发出楼函,许某仍---收楼,相应损失扩大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执行异议---,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公寓买卖合同解除,电商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能退,如下面这个---,就退还。



书节选:

信某公司是否应向黄买家返还电商团购费5万元。首先,信某公司主张其向黄买家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但<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有中介方参与合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中介机构为案外人,并非信某公司,且黄买家与信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无证据证实信某公司促成了黄买家与林卖家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根据信某公司提交的<公寓部分代理服务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信某公司系受案外人委托提供涉案公寓的电商整合营销服务,而电商团购费在成交的情况下作为其代理费。上述事实与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形明显不同。其次,从<购房团购确认函>的内容来看,信某公司系团购组织单位,购房人支付5万元的对价是享受团购专属优惠,即“5万抵8万一口价”,因此,可以认定该团购费应属于黄买家购买房屋交易对价的一部分,信某公司主张该团购费属于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黄买家与林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黄买家并未终享受该团购优惠,信某公司作为团购费的收款人应负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信某公司返还团购费5万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广州越秀区咨询,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房腾房请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广东 广州 ,法律服务的见证者,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广州合拓---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垂询洽谈,共创广州合拓美好的未来。


     联系我们时请一定说明是在100招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本文链接:https://tztz211531.zhaoshang100.com/zhaoshang/278987969.html
     关键词: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