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反悔咨询-广州合拓-广州海珠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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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22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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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生前已经过户给孙子还能要求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遗产是人---时遗漏的财产才叫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讲房产过户给他人,不管什么原因过户,都已经不属于遗产,不能要求继承了。如下面这个---,大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但该房屋在父亲---前就已经过户给了二儿子的孙子,大女儿认为父亲是被---过户的,不应该算数,但继承---不审理是否---过户,只---是否是---时的财产,终驳回大女儿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时---的个人---财产。刘父与阮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子女2人,分别为刘大女与刘二儿,刘父于2018年10月27---,刘二儿于2021年7月31---,刘二儿生前与张二儿媳结婚并生育儿子刘二孙。本案刘大女---诉请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503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刘父所有并由刘大女与阮母继承,但是在2011年12月12日,阮母与刘二孙签订了关于503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现案涉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登记为刘二孙。刘大女---要求确认刘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产价值评估咨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503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刘父生前已经被其配偶阮母处置并变更登记至其孙子刘二孙名下,该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变更为刘二孙,故刘大女要求确权并继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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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后,其他继承人霸占遗产不承认有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分割遗产,就要提供遗产的证据,否则难以支持。如下面这个---,父母的财产由二儿子保管,后父母---,二儿子不承认有遗产。于是大儿子提供之前的开庭笔录和居委会的调解笔录,都证明之儿子承认父母有存款104万,终分割。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点是遗产范围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曾父、黄母因入住养老院、年纪较大不便管理等原因,将(或)等财务资料交由曾二儿保管,因此在曾父、黄母---后曾二儿有义务完整、地---曾父、黄母的遗产情况,包括其种类、金额等。根据张大儿媳、曾大孙提交的某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在某号案庭审时曾二儿明确表示,“两位老人生前的存款有104万元”,同时要求多分;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于2020年9月2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居委会调解时承认,104万元“是在我这里”,“我们承认有这104万元”。由此可见,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在两个不同的场合均明确承认,在曾父、黄母---后,遗下104万元在其手上,金额一致,表述清晰,并无疑义,故足资认定该节事实。综上,被继承人曾父、黄母名下遗产104万元,应由曾二儿、曾三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即34.66万元,张大儿媳、曾大孙各转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即17.33万元,故由曾二儿分别支付张大儿媳和曾大孙17.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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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适用时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分割继承得来的房屋,一般不适用时效。因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的时候就开始了,各继承人当时未表示反对的话,就视为已经继承了遗产。过后再要求分割,属于共有财产分割,宅基地擅自更名咨询,不适用时效2年的规定了。如下面这个---,二审认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后10多年才来打---分割房屋,已经过了时效。后面再审,广东省高院认为不适用时效。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适用时效。<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提起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民事部分)纪要>第---规定“被继承人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的原则加以确定。本案中,被继承人龙母后,当事人对继承人资格不存在实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配,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分割来处理,不适用时效的规定,故陈五女等提起本案并未超过时效,二审认定其---超过时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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