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专办继承---的律师-广州南沙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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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2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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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位遗嘱---不同时间去见证的,遗嘱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遗嘱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房产继承程序费用咨询,即使两位---是不同时间去见证的遗嘱,只要能让法官确认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也会遗嘱有效。如下面这个---,虽然两个---是不同时间去病房作的见证,但法官认为,根据视频可证明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遗嘱有效。



书节选:

关于2019年4月8日所立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根据“高人民关于适用<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典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典>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在场见证。遗嘱人和---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应重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等三方面事实,以对遗嘱是否有效作出综合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当时已---且在icu病房中,但根据肖大孙提供的视频、证人王某证词均证实肖大儿当时神志清醒并明确表示将其名下的财产在其---后留给女儿肖大孙,该意思表示经过确认后形成文字打印件,并在黄某见证下向被继承人本人宣读且经被继承人确认后,再由被继承人签名捺,之后分别由无利害关系人王某、黄某签名捺确认,其见证行为---有效,广州南沙区咨询,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另被继承人将其名下相关财产给女儿继承亦符合常理,因此张母主张遗嘱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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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广州父母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继承人使用,其他人还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看字据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写明是由某人继承才属于遗嘱,其他继承人才没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母亲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儿子自用。终认定“自用”只是留给其使用,并不表示母亲---后由其一人继承,判定其他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书节选:

一审认为,座落在番禺市东××镇(现南沙区××镇)××、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是该村民黄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记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黄某1的丈夫刘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该房屋为黄某1个人财产。刘某1将该房屋加建了一层,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经房管部门重新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因此,属于黄某1遗产的是该房屋的层。

刘某1持有被继承人黄某1生前出具的字据主张该字据为黄某1所立遗嘱。但该字据的内容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队村民黄某1,女,号码。现有房屋1间伍拾玖方,四至自墙,留给儿子刘某1自用。特立此据为证。”该字据由黄某1及刘某2签名捺印,仅表达了黄某1将该房屋留给刘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该字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刘某1以此主张本案争议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依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该房屋层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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