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婚后还---金额/结婚时房屋价值×---时房屋价值=增值金额。增值金额÷2=另一方应分得金额。比如婚后还---了30万,结婚时房子价值100万,---时房子价值200万,增值金额就是60万。另一方就能分30万,是不是很简单呢?
判z决书节选:
上述房产,经双方确认,购买时价值为88.8万元,缴清税费后总值为100万元,购买时---z款为40万元,婚前---10万,婚后---30万,经鉴定,上述房屋结婚时×年×月×日评估市场价值为119.2万元;2016年12月30日评估市场价值为459.67万元。
法z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共同还---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上述评估费用共19472元,由李女、刘男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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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时另一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在------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z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探求当事人指z定特定受益人的真意。一般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将其指z定的特定人作为其死z亡保险金受益人,该受益---多与其有血缘、亲缘等某种特殊情感联系。相应地,该受益人因此获得的死z亡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从探求当事人真意出发,宜解释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金。因此,广州南沙区咨询,这里可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z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宜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z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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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复婚后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
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z---签字盖章。---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将该---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多久能判离咨询,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
律师解答:复婚后,原---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协议,对方转移财产咨询,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公司股份分割咨询,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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