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开发商退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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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7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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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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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后发现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能索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法定的交楼条件,即使合同约定不需要提供,或者购房者已事实上收楼,仍可以---赔偿。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御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在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十条、第十三条对房屋交付条件进行了约定,虽然御某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上述约定中需提供的文件,樊买家也确认在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已符合约定的交楼条件,但御某公司直至2016年1月22日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法定的交付条件,故案涉房屋于2016年1月22日才满楼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御某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樊买家交付房屋,---开发商退款咨询,因此,御某公司存在---交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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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交楼的---封顶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z院可以调整---金额。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为---太低了,开发商---办z证咨询,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款0.01%的标准向小陈支付---,但---总额不超过总---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至一审法z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交付---,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房屋,---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z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计算标准且---总额不超过2%,遂判z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z讼请求。

广州---二审认为,广州越秀区咨询,---“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明显不---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z决第z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18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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