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终无法过户算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是否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合同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在2017年7月30日前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一审法官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都知晓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则该政策原因因是指其他政策,不包含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这个情况。判定买家构成违约,卖家可没收定金。二审法z院认为政策原因包含了购房资格的情况,认定买家不构成违约,定金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时,广州地区限购政策已实施多年,买卖双方及经纪方理应知晓。然而,在李买家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李买家与陈卖家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仍签订上述合同,买卖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该责任可相抵。在李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李买家与陈卖家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在2017年7月30日前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结合一审诉z讼中,证人梁某到庭所述及中介公司未收取中介费用的事实,前述第十三条的---约定应是各方对有关李买家的购房资格问题所作---约定,即李买家在2017年7月30日前未具备购房资格的,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为此,一审认定该条款中有关“政策原因”应理解为签订合同后所出现新的房屋调控政策,李买家未取得购房资格问题也不适用该合同十三条的约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现李买家至2017年7月30日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李买家根据前述条款要求陈卖家全额退还定金10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李买家单方构成违约,判处李买家已交纳的定金100000元由陈卖家没收,不予退还不当,白云区咨询,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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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配合办理担z保---z款,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z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z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三)已经取得银z行---z款承诺函,且---z款银z行在诉z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z款的。
除上述情形外,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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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方合同未约定---z款期限,能否以网签合同的为准?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三方合同未约定一些重要节点的期限,而网签合同有约定的话,可以网签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杨卖家、马买家于2018年7月2日签署的<合同>及2018年7月5日签署的<网签合同>---有效。根据<合同>之约定,<网签合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马买家、杨卖家申请按揭手续的期限,故在签订在后的<网签合同>对此作出约定时,应以<网签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1240000元由乙方于2018年8月31日前甲乙双方自行申请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商业组合---z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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