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咨询,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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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旧建新后未报建的宅基地房能---确认使用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在什么---中---确认使用权,如是---、继承等---中,确认使用权的可能行比较大。如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不处理,以违建为由驳回---。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是---后财产------,因房屋被拆旧建新过,未报建,故确认房屋使用权归妻子和女儿。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后财产---,争议焦点是刘妻与徐夫签署的<---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案涉房屋的权属主体。刘妻与徐夫于×年×月×---婚,2003年12月2日,双方签署<---协议书>,协议约定广州市黄埔区某房屋归刘妻与徐女儿所有。该---协议是刘妻与徐夫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刘妻---请求确认其与徐夫签署的<---协议书>有效,该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协议---之后,刘妻与徐女儿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行使对该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利。2017年6月6日,案涉房屋被评定为“一般损坏房”,报告建议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处理。刘妻经向所在社区及经济合作社申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但是其二人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刘妻另诉请要求徐夫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案涉房屋系宅基地房屋,确权事项应由行政---审核,故本院对刘妻的该诉请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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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有的宅基地房屋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就---涉案的共有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平分---款。当然买家只能是同经济社社员。
书节选:
认为,涉案广州市xx区xx号房由梁1、梁2、梁3、梁4各占1/4产权份额。根据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现梁1、梁2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咨询,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经现场勘察可见,涉案房屋虽共有四层,但却只有一个大门可供出入涉案楼宇,即上下各楼层均亦只能从该一楼大门进出,且各楼层的采光、装修亦存在较大差异,梁4对于梁1、梁2提出的楼层分配方案不予---,且之后各方亦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本案难以采取梁1、梁2主张的实物分割方式进行分割。至于折价分割方式,梁1、梁2、梁3、梁4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由对方折价购买自己的产权份额,因此,也无法采取该方式分割。现梁1、梁2及梁4明确表示同意采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3虽予以反对,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主张,地主---返还房屋咨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宜采取---、变卖共有房屋,对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方式。梁1、梁2仅以案涉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可能存在---、变卖困难等主观臆测为由主张进行实物分割,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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