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女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解答: 如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买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所购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也不同。
在<物权法>---之前,<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如何快速判离咨询,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对共有性质的推定规则,将共有性质不明的情形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客观情形。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法z院审理共有财产分割------,应首先考虑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认定共有关系性质,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形成的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应适用<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则应适用<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按份共有。
广州买房时向父母借z款,过后单方写---约定利息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涉外---程序咨询,仅由写---一方对利息承担---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利息,只需承担借z款。
判z决书节选:
但与此同时,李母并无证据证明款项出借时已与高男、吕女对利息作出约定,高男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确认协议>只能认定为是高男事后对借z款利息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吕意下所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男本人,而不能及于吕女。吕女仅须对借z款本金60万元与高男共同向李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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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时意外伤害保险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不能分,误工津贴保险金能分。
意外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还包括给付、误工给付,---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例如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保险金、误工津贴保险金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其中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在于,一是该费用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人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二是该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对该费用的取得尽到协力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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