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二手房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卖家同意,合同解除算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由于双方协商一致造成合同签订不完善的情况,法z院都会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买家没有购房资格,黄埔区咨询,合同约定买家可第三人过户,此情况买家存在过错。后买家取消提前还---申请,仍然要求买家垫z资赎契。终法z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互不赔偿。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 欧买家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未成年子女房产出售咨询,虽然欧买家陈述可以过户到自己的公司或其他具备购房资格的朋友名下,但欧买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将实际购房人告知胡卖家,故欧买家对于合同的不能履行存在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欧买家向胡卖家支付定金,---契税及办理涉案房产产权---,但胡卖家并未将办理提前还---的情况告知欧买家,在其已经取消提前还---的申请后,仍然要求欧买家代为偿还---z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其明知欧买家没有购房资格,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买卖双方要求对方支付---的诉z讼请求,出售共有房屋咨询,法z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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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主他人一房二卖,真买家能---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开发商他人一房二卖,第z一个买家---过户。法z院认为第二个买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判z决开发商与第二个买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配合第z一个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欧某与国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国某公司至今未协助欧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目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该房屋有预售登记的购房人及抵z押权存在冲突。对此,法z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房屋存在预售登记的问题,结合(2009)越法刑初字第x号判z决书查明的事实,国某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办理了预售登记,但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李某曾向国某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其也未实际占有房屋。虽然从白云区人z院的生效判z决书中可见第三人李某曾支付了部分的按揭房款,但此并不---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如第三人李某与国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为真实有效,二手房过户时间咨询,其在合同订立后按约定偿还按揭---z款,那么国某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但无任何证据显示第三人李某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曾向国某公司主张过权利。可见,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及<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的规定,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而欧某诉请要求确认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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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已过户,卖家拒不交楼---怎么算?
张静律师解答:法官要看卖家不交楼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来决定是否降低---。如下面这个---,因交楼时买卖双方对房屋交付标准等产生争议,导致未交楼成功。若按合同约定,---交楼的---将达到40多万,终法z院认为卖家不是---不交楼,只是有争议,调整---到8万。
判z决书节选:
本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丁买家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项,王买家依约办理了抵z押登记涂销手续,并协助丁买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双方已依约履行除办理交楼手续之外的其他主要合同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均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交楼手续的办理,虽然王买家在交楼时间上存在迟延,但已为办理交楼手续而实际到达涉案房屋现场,只因双方对于房屋交付标准、---交房违约责任等问题发生争执,导致无法签署房地产交接确认书,王买家的过错程度有别于---拒不履行交楼义务的情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王买家的过错程度及丁买家的实际损失,法z院酌情认定以按每日总房款0.01%(合同约定为0.05%)的标准计算延期交楼---82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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