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赠与合建---咨询-广州白云区咨询-宅基地买卖协议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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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4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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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合建住宅楼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开发---就无效。如下面这个---,广州白云区咨询,因个人有---的公司来规

避法律,终认定合建住宅楼协议无效。



书节选:

认为:关于岑原告与某联社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适用>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房地产经营---或者已---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或者合资开发房地产模式,至少应当有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本案中,中某公司<确认函>明确中某公司与岑原告为关系,中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中不参与实际开发,仅收取费用,该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使岑原告等个人开发房地产的目的得以实现。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建住宅楼协议>及补充协议,虽具有上述规定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形式,然而从<协议>内容、中某公司<确认函>、当事人陈述等均可明确系为掩盖岑原告通过具有房地产经营---的中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开发、控制并获得相应开发利润的事实。可见,<协议>才是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系列形式合同下的实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至庭审之日岑原告为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个人,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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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后,宅基地赠与合建---咨询,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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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支付---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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