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补偿权益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各个法官可能有差别,但关键是房屋价值如何认定。有的法官直接以---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有的法官可以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这样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差异。下面这个---可以作为参考:卖家直接跟---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买家---卖家赔偿---损失。终认为卖家有违诚信,不通知买家就擅自签订---补偿协议,占60%过错责任。卖家先返还购房款5万,违约条款有效吗咨询,再赔偿---补偿款(按---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的60%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要求李卖家赔偿其房屋---补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除了上述购房款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包括---利益损失,即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农村房屋---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李买家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原物返还已无法实现,涉案房屋已因---转化为---利益,故本案也只能针对相应---利益予以处理。根据---补偿协议,可以明确涉案房屋的---利益包括---合理住宅(宅基地)---补偿款770259.18元、简易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金额为15673元、超出280
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合建住宅楼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开发---就无效。如下面这个---,因个人有---的公司来规
避法律,终认定合建住宅楼协议无效。
书节选:
认为:关于岑原告与某联社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适用>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房地产经营---或者已---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或者合资开发房地产模式,至少应当有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本案中,中某公司<确认函>明确中某公司与岑原告为关系,中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中不参与实际开发,仅收取费用,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该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使岑原告等个人开发房地产的目的得以实现。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建住宅楼协议>及补充协议,虽具有上述规定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形式,然而从<协议>内容、中某公司<确认函>、当事人陈述等均可明确系为掩盖岑原告通过具有房地产经营---的中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实际投资、开发、控制并获得相应开发利润的事实。可见,<协议>才是中某公司与某联社签订系列形式合同下的实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至庭审之日岑原告为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个人,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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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宅基地以房抵债后,---人在上面建了房,能收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可以收回来。如下面这个---,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钱,约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过期不---被告可随意处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约---,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返还房屋,评估出房屋价值170万。但原告拿不出钱来赔偿被告。终因原告拿不出钱赔偿,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本院---的重点是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由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的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清由被告全权处理以上物”是指在原告不---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处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据>所约定的---时间即2004年2月30日前没有---,而被告基于前述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层房屋,具有---依据,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为却在本案前---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视为原告---被告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无不当。原告至今未归还,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与之前未发生任何改变,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层房屋由被告建设,原告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履行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层房屋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明显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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