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已过户还能解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二手房交易程序咨询,可能存在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的情况,此情况是否构成---违约,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根据谁才是阻碍交易进行的那一方来认定。如下面这个---,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时候少给了5万,但房屋已过户。卖家---解除合同,过户回来。一审认为买家首期款的确未足额支付,构成---违约,支持了卖家诉求。二审认为即使首期款少给了5万,但买家愿意---付款,且已转至法z院账户,是愿意积极履行合同的一方,买家无法办理---z款咨询,买家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卖家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终改判驳回了卖家解除合同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综上,证人梁某已证实双方均确认首期款已全部付清,双方对首期款无争议。事实上,陈卖家在薛买家已依约办理了按揭---z款手续且收取了薛买家支付的首期款143万元后,亦协助薛买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并设定了---数额为350万元的抵z押权。即使如陈卖家主张的薛买家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薛买家亦已及时发函通知陈卖家共同协商解决首期款问题,陈卖家却予以---并要求银行停止---,且在薛买家多次表明愿意---支付剩余房款35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拒收。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已交付且已过户登记至薛买家人名下,如上所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即使薛买家存在未足额支付首期款亦不构成---性违约,一审判z决认定薛买家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而支持被陈卖家的本案诉请,不当。至于剩余房款350万元的问题,薛买家在二审中已将该款提存至本院代管,为解决双方---、避免另起争讼,该款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陈卖家在本案判z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提取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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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方合同未约定---z款期限,能否以网签合同的为准?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三方合同未约定一些重要节点的期限,而网签合同有约定的话,可以网签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杨卖家、马买家于2018年7月2日签署的<合同>及2018年7月5日签署的<网签合同>---有效。根据<合同>之约定,<网签合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马买家、杨卖家申请按揭手续的期限,故在签订在后的<网签合同>对此作出约定时,应以<网签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1240000元由乙方于2018年8月31日前甲乙双方自行申请按揭手续,白云区咨询,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商业组合---z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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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大幅涨卖家---卖房,判z决继续履行后卖家还需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在房屋大幅涨价的情况下,法z院既然已判z决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已可弥补买家的损失,故法z院一般会降低---。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为买家也有------z款等轻微违约行为,终改判卖家不用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至于迟延履行---。从目前---规定及审判实践来看,---的确定应以损失填平为原则。考虑到张买家在履约过程中亦存在迟延按揭申请手续等瑕疵行为,而相关行政---亦查明本案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办理按揭手续的成某公司在办理网签手续过程中,确实存在---行为,戴卖家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尚属情有可原;再者,从签约至今,戴卖家仅收取了张买家支付的定金30万元,而张买家亦确认其在签约后即已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故在本院判令支持了张买家继续履约即房屋过户的诉z讼请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本市二手房屋交易市场中---波动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张买家亦无较大损失。基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买卖双方权益平衡,本院酌定戴卖家无需承担迟延履行---。一审对此处理欠妥,本院据实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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