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时哪些是夫妻共同---?
高人z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处理。……”夫妻共同---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其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
(5)为支付正当---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的---。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个人---还是夫妻共同---,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均应视为共同---。
(2)夫妻是否分享了---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协议房产分割咨询,但该---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
(3)夫妻双方对---是否约定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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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女方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保险。---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但---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广州花都区咨询,但都遭到陈男---。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要求分割的,经---该财产确属---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当时未处---产---,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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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协议怎么写咨询,目前正准备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z院的判z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z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需要---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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